持假槍搶劫的可以認定為持槍搶劫嗎
持假槍搶劫的不屬于“持槍搶劫”。理由如下:
1、假槍不符合法定的“槍支”概念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七)項規定的“持槍搶劫”,是指行為人使用槍支或者向被害人顯示持有、佩帶的槍支進行搶劫的行為。“槍支”的概念和范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的規定。而《槍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本法所稱槍支,是指以火藥或者壓縮氣體等為動力,利用管狀器具發射金屬彈丸或者其他物質,足以致人傷亡或者喪失知覺的各種槍支。”根據以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玩具手槍、仿真手槍等,不屬于刑法第263條搶劫罪的加重處罰情節中的“槍支”,從而,使用玩具手槍(仿真手槍)或者向被害人顯示持有、佩帶的玩具手槍(仿真手槍)進行搶劫的,不屬于“持槍搶劫”,不適用搶劫罪的加重法定刑。
對于持假槍搶劫的行為不應該被認定為“持槍搶劫”,不但具有以上規范性文件的支持,還應該具有實質性的理由。對此,可以從刑罰目的的角度加以展開。刑法典之中設定加重刑犯罪構成當然需要依據一定的理由,而滿足刑罰的目的應該也是設置加重構成的重要目標之一。一般認為,刑罰的目的是以報應為主并兼顧預防(即特殊預防與一般預防)。那么,從報應的角度來看,報應的基礎是行為的客觀危害,持假槍搶劫的客觀危害自然小于持真槍搶劫;從預防的角度來看,就特殊預防來說,其基礎在于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持假槍搶劫說明被告人為了搶劫,只不過是威嚇對方,而并非真正意圖加害對方,所以其主觀惡性也比較低。而從一般預防的角度而言,由于持假槍搶劫的行為不作為持槍搶劫(而是按照普通的搶劫處理)做到了罪刑均衡,也有利于一般預防的實現。此外,將持假槍搶劫的行為不解釋為搶劫罪的加重情節(不認為其屬于“持槍搶劫”)也符合刑法謙抑的原則,有利于刑罰輕緩化的政策目標在具體事案解釋中的落實。
持假槍搶奪的仍構成搶劫罪
由于搶劫罪的手段中包括“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持假槍搶劫,盡管不會造成實際危害,但卻仍會給被害者造成很大的精神強制,使對方不敢反抗從而取得財物。所以,如果持假槍搶奪時,仍然應該定搶劫罪。同時,我國刑法業已為搶劫罪的基本情節配置了較重的法定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足以對于這種持假槍搶劫的行為起到威懾的作用,而不至于出現像一些反對者所說的不將持假槍搶劫認定為持槍搶劫就“會放縱犯罪”、“不能準確打擊持槍搶劫犯罪”的后果。
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2020-12-26律師函范文
2020-12-02股權轉讓欠款如何起訴
2021-01-04p2p非法集資判刑對職位有影響嗎
2021-01-31定金是合同額度的多少
2021-03-12交通事故鑒定手續不全是否合法
2021-02-08學徒給師傅幫工是否應認定雇傭關系
2021-01-21公司被合并重簽合同有賠償嗎
2020-11-20什么情形下接受勞務方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2021-03-05醫療糾紛的防范與處理
2020-12-11用人者責任的內容有哪些
2021-02-21超市摔倒壓倒小孩誰負責
2020-11-25一些基礎性的購房專業名詞
2021-02-22工傷認定能否直接認定勞動關系
2021-01-12企業單方變崗調薪的行為應該如何認識
2021-01-24能登報聲明斷絕親子關系嗎
2021-03-20醫療意外保險可以包含死亡保險責任嗎
2020-12-06意外保險條例的保障范圍
2021-03-24人身保險內容有哪些
2020-12-04醫院認定人死不算 保險公司抗辯不成立
2020-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