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李某與何某(女)是一對夫妻。2006年10月,何某以其丈夫李某不在家,小孩生病急需用錢為由,向張某借款6500元,并承諾等其丈夫李某回來后即還款。后張某多次催要未果,遂于今年3月份一紙訴狀將何某、李某起訴到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李某、何某連帶歸還借款6500元。李某在收到法院應訴通知后,辯稱,其與何某此前已分居,在分居期間已給付何某生活費3000元,該借款屬于何某個人行為,應由何某個人負責償還。何某則辯稱,因其丈夫離家不歸,本人又無職業(yè),只能借錢維持家庭生活和為孩子看病,該借款應由李某償還。
[點評]我國《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中相關條文規(guī)定:夫妻有互相扶養(yǎng)的義務,父母對子女有撫養(yǎng)教育的義務。夫妻可以采取書面形式約定婚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對婚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債權人就婚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第三人知道夫妻之間有財產約定的除外,夫妻雙方對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據此規(guī)定,本案中,何某雖與李某分居,但仍屬雙方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何某為生活所需向張某舉債,且在借款時承諾,等李某回來歸還欠款,并未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李某亦不能證實其與何某之間有財產約定且張某知道此約定,因此,依法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雙方負共同連帶清償責任。
[判決]法院經依法開庭審理查明案件事實后,認為,何某在夫妻存續(xù)期間以生活所需向張某借款,依法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故張某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法院遂依法判決:何某、李某于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連帶償還張某借款6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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