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析】隨著家庭職能的社會化和多元化,家庭與其他成員之間的經濟交往日趨增多。在離婚當事人分割共同財產時,直接關系到離婚雙方的切身利益,同時也不可避免要涉及到其他成員的利益。如本案中,原告秦某與被告唐某屬婚姻關系,但原告所訴訟的請求涉及到被告的父母。
【法官有話說】離婚訴訟屬于身份特定的訴訟,解決的是相關聯的原、被告之間的婚姻身份關系、家庭財產分割以及子女撫養的三大問題。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的若干問題具體意見》第20條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未從家庭共同財產中析出,一方要求析產的,可先就離婚和已查清的財產問題進行處理,對一時確實難以查清的財產的分割問題可告知當事人另案處理;或者終止離婚訴訟,待析產案件終審后在恢復離婚訴訟。”離婚案件在出現分割財產及其他人時,法院只能先判決或調解離婚,具有爭議的財產或涉及到的第三人等問題要另案起訴,不能與婚姻關系一并處理。因此,本案中原告不能列被告父母為訴訟當事人,要其求支付十萬元。但為維護自己的權利,可收集相關證據就此項訴訟請求另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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