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六大誤解:
當事人片面理解“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法院經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的法律規定,只看到了“分居滿二年”,卻忽略了“因感情不和”的前置案件,因此陷入訴訟誤區。
誤解二:“只要是二次起訴離婚法院就應該判決離婚”
法律規定了夫妻感情破裂并準予離婚的條件,但并沒有將離婚訴訟的次數作為夫妻感情破裂的條件,因此說離婚次數并非法院判決離婚的法定依據。
誤解三:“只要法院受理了離婚訴訟就應當主動依職權進行調查取證”
在離婚訴訟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往往片面認為法院會深入到家中進行調查,不積極收集相關證據,庭審中也往往以“不信法院去調查”進行抗辯,誤認為法院在離婚訴訟中可以包攬一切,混淆了當事人舉證與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界限和范圍。
誤解四:“只要不同意離婚對方就應賠償”
離婚訴訟中,一方當事人往往以不同意離婚向對方當事人施加壓力,謀取向對方當事人索賠,曲解了離婚訴訟賠償的法定范圍和條件。
誤解五:“只要判決離婚就應分割財產”
部分當事人對法律規定的“共同財產”存在模糊認識,認為只要是雙方共同使用的財產就是共同財產,混淆了夫妻共同財產與個人財產的法律界定。
誤解六:“只要被告不到庭法院就應該判決離婚”
受“打工潮”的影響,部分離婚訴訟的被告人在外打工,法院在無法查明被告人下落的情況下,往往以公告形式送達,不得不缺席開庭審理和缺席判決,原告人容易產生“被告不到庭會對自己有利”的想法,認為自己的主張會得到支持,同樣曲解了感情破裂這一離婚條件。
當事人存在以上“六類誤解”的原因,主要是當事人受傳統觀念的影響,法律意識淡薄,對法律規定一知半解所造成的,也反映了普法宣傳的力度還不夠,鑒于此,筆者提出三點針對性建議:加強普法宣傳,要在全社會范圍內普及婚姻家庭法律知識,提高普通民眾的法律意識和維權觀念;加強訴訟引導,要在立案和審判環節強化法律釋明工作,告知訴訟程序、訴訟風險和當事人舉證須知等內容,引導當事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發揮司法裁判的引導和規范作用,注重辯法析理,公開裁判結果,引導社會公眾形成共識,提升遵紀守法的自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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