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不準離婚后六個月內起訴被駁回再次起訴起算點
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被判決不準離婚(包括撤訴、調解和好的)的離婚案件,沒有新的理由、新情況,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法院不予受理。那么被判決不準離婚后當事人未上訴的案件,也就意味著在沒有特殊情況下,原告是要等六個月之后才能再次起訴。該“六個月”的起算日起是判決宣告之日還是判決生效之日?如果起訴時尚不滿六個月,但移送給承辦人時或者移送后不久即滿六個月的,是否繼續審理,如何計算審限?
根據高院的相關解答,“六個月”的起算日起應當自判決生效之日起算。因為在相應判決、裁定沒有生效之前,還處于不確定之中,不能以這種不確定的事實作為計算“六個月”的時段起算點。對于尚不滿六個月的離婚案件,立案時未注意到的,移送時或者移送后不久即滿六個月的,法院通常會裁定駁回起訴,當事人應當在駁回起訴后,重新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七)項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在實踐中,當事人因錯誤計算時間而出現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情形時有發生,那么在這種起訴被駁回后,下次起訴起算點自何時開始計算,成為爭議的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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