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不同類別的物品,應分別委托有關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標準,實事求是地評估計算,執行1994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計委《關于統一贓物估價工作的通知》之規定“國家計委及各級政府物價管理部門是贓物估價的主管部門,其設立的價格事務所是指定的贓物估價機構。”還有,贓物本身價值與銷贓價格不一的贓物價值的計算問題,對此分為兩種情形,區別對待:(1)銷贓數額低于贓物實際價值量時,以贓物實際價值量為計算標準,因為受損單位實際損失的是物品本身的實際價值;(2)銷贓數額高于贓物實際價值時,應以銷贓所得數額計算,因為行為人通過銷贓而實行占有的數額大于物品本身的實際價值,此部分為其行為社會危害標準。
刑法條文:第二百七十一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款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歸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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