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競業限制義務與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有什么區別
雖然競業限制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商業秘密,且往往在現實中競業限制糾紛與侵害商業技術秘密糾紛聯系在一起,但競業限制和保守商業秘密在性質上并不完全相同。
1、侵犯商業秘密與競業限制并非一定共同存在密不可分的,雖然競業限制違約行為往往與商業秘密侵權行為相競合,但單純的競業限制違約行為也是存在的。
2、保守商業秘密所限制的行為是對商業秘密的泄露和使用行為,違反商業秘密主要是一種侵權行為;而競業限制所限制的是從事某種職業的行為,是一種合同行為。
3、競業限制一般通過合同方式約定違約責任,而保守商業秘密義務則可以不必受合同條款的約束,無論合同中是否約定了保密條款,一旦勞動者的行為構成了對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的侵犯,就可以追究勞動者的侵權責任。
4、競業限制與商業秘密的一個必然的聯系在于,約定競業限制必須以勞動者負有保密義務為前提,即勞動者必須在勞動過程中接觸或掌握了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否則,競業限制協議無效。
5、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不一定實施侵犯商業商業秘密的行為,但一定會給原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的泄露構成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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