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刑法》均明確規定: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由此可見,商業秘密的范圍包括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但是,并非一切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都是商業秘密。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要成為商業秘密,必須具備以下五個構成要件:
1.秘密性,即“不為公眾所知悉”。既然是商業秘密,客觀上就應該不被社會普遍知悉或者從公開渠道獲得,是處于保密狀態的尚未公開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商業秘密的秘密性是相對的,而且不具有排他性,某項商業秘密可能也同時為另外的經營者所擁有,只要是予以保密沒有使其進入社會公知領域,就應是商業秘密。
2.新穎性。“不為公眾所知悉”要求作為商業秘密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具有新穎性。新穎性強調的是技術水準,著眼的是作為商業秘密保護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與眾所周知的信息的差異性。但是,與取得專利權的發明、實用新型所要求的新穎性相比,商業秘密的新穎性的要求相對較低。也就是說,只要與公眾普遍知悉的信息有一定的區別或者新意,即必須具有最低限度的“不相同性”,就可以看作是具有新穎性。新穎性要求將商業秘密的各個組成部分看作是一個有機的整體,如果將商業秘密的各個部分割裂開來,那么,離開整體的各個部分都不具有新穎性。但只要把各個部分組合起來,就會具有新穎性。因此,對商業秘密的新穎性應從整體上認識和把握。
3.價值性。在商品經濟條件下,作為商業秘密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是一種無形資產,是一種具有經濟價值的商品,商業秘密的所有人可將其許可他人使用,獲得相應的收益。商業秘密的價值性是指商業秘密通過現在或者將來的使用,既能夠給所有人帶來現實的或者潛在的經濟價值,也可依賴其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保持優勢地位。因此,價值性商業秘密最本質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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