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離婚,是指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本無離婚的真實意思而因雙方通謀或受對方欺詐而作出離婚的意思表示。
一般而言,虛假離婚包括兩種情形:一是通謀離婚,二是欺詐離婚。通謀離婚,是指婚姻當事人雙方為了共同的或各自的目的,串通暫時離婚,等目的達到后再復婚的離婚行為。通謀離婚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雙方當事人并無離婚的真實意思,不符合協議離婚的實質條件。
(2)雙方當事人以離婚為手段,以達到共同的或者各自的目的。如為了逃避計劃生育而多生子女;為了逃避債務;為了兩邊享受分房或購房的國家優惠政策;為了給子女辦理農轉非戶口等等。
(3)雙方均有惡意串通離婚的故意,共同采取欺騙或者隱匿事實真相的方法,欺騙婚姻登記機關以違法獲取離婚登記。
(4)通謀離婚一般具有暫時性,待預期目的達到后,雙方通常會按約定復婚。但也有一部分人弄假成真,離婚后置原先的約定于不顧,不愿復婚或者與他人再婚,從而容易引起糾紛發生。欺詐離婚,是指一方當事人為了達到離婚的真正目的,采取欺詐手段向對方許諾先離婚后再復婚,以騙取對方同意暫時離婚的行為。
欺詐離婚具有以下特征
(1)這種離婚是欺詐方的真實意思,而受欺詐一方并無離婚的真實意思。另一方同意離婚是基于對方采取偽造事實或者隱瞞事實真相所致。如果知道真相,不會作出同意離婚的意思表示。
(2)欺詐方的目的在于騙取對方同意離婚,以達到離婚的目的,因而并無復婚的意思,而受欺詐方卻期待目的達到即行復婚。
(3)受欺詐方既是受害人,又與欺詐方共同欺騙婚姻登記機關。
假離婚既可以發生在登記離婚程序之中,也可以發生在訴訟離婚程序之中。前者為假離婚登記,后者為假離婚調解協議。但現實生活中以通謀離婚為多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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