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時分居債務怎么處理
夫妻分居,離婚時一方所負的債務不一定屬于共同債務。這里要分兩種情況:
(1)我國法律規定,夫妻一方受另一方虐待,無法共同生活而離家出走,出走方為日常所需開支及治療疾病、撫養子女所欠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
(2)法律還規定,婚姻存續期間,雙方因關系惡化而分居生活,一方從事經營所負債務,其收入也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屬于個人債務。
那也就是說,分居后一方所負債務是否屬于共同債務,就要看其負債的緣由而定。如果一方不堪忍受另一方的虐待、歧視而出走或分居,在分居期間為了生活或為盡法定的贍養、或為治療疾病等而負的債務,應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因為夫妻間就存在著法定的相互扶養的義務。
如果分居后的一方是為了生產、經營所負的債務,而其生產經營的收入并未拿來養家或并未用于家庭共同開支的,那么,其經營與生產系個人行為,于其家庭生活無關,為此而所負的債務也屬于個人債務,應由其個人清償。離婚時,另一方沒有代為清償的責任。
二、那么如何處理夫妻離婚債務呢
(1)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負擔的債務,假如是為了共同的生活、共同的投資、對老人和孩子盡贍養等雙方共同的事由,則債務由雙方共同負擔。
(2)假如一方由于非法之事(如賭博、吸毒)所負擔的債務,在借債時又對另一方進行了隱瞞,則此債務不能視為共同債務。
(3)一方當事人在婚前所負擔的債務,原則上由個人承擔,但如果該負債是為購置夫妻雙方共同生活所使用的房產或其他貴重物品,而該物品又因夫妻關系的長期存續而轉化成的,則該負債,應按照夫妻共同負債處理。
通過對上文的閱讀,您可能對分居債務問題有了更進一步的了解,您可以針對自身情況與文章的內容進行比對,看看能不能幫您解決您的問題,如果還有某些細節之處不清楚可以咨詢相關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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