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從上述規定看,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一般來說可以構成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實證明,并不會產生自動離婚的法律效果,如果要達到法律意義上的離婚,那么還是需要經過民政部門的離婚登記或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同時,需要注意的是,“分居”是指夫妻間不再共同生活,不再互相履行夫妻義務,包括停止性生活,經濟上不再合作,生活上不再互相關心、互相扶助等。事實上具有分居二年的情形,說明夫妻關系已徒具形式,名存實亡。當事人以此事由訴請人民法院離婚的,如經調解無效,法院通常判決準予當事人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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