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觀目前世界各國關于離婚制度的規定,我國屬于離婚效率最高,程序最簡單的國家之一。我國婚姻法律規定,離婚有兩種形式:協議離婚與訴訟離婚。協議離婚指夫妻雙方離婚意向、財產分割、子女撫養達成一致意見,通過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解除婚姻關系。如夫妻雙方對離婚意向、財產分割、子女撫養不能同時達成一致意見,只能通過一方起訴的方式解除婚姻,即訴訟離婚。協議離婚如雙方材料已準備齊全,在婚姻登記機關工作日內簽完離婚協議,領出離婚證書即完畢,所需時間短到讓你難以相信。程序較多的訴訟離婚如無法律特殊規定一般也不會超過兩年時間。
在大家感嘆享有高度離婚自由的同時,高效率的離婚制度也為當事人雙方、社會穩定帶來不利影響。例如,近年出現了短期內結了離、離了再復的現象,使人們越來越不重視婚姻家庭這一人生中最寶貴的財富,以及個人在婚姻家庭中所應承擔的社會責任。作為社會最基本單位的家庭如處于不穩定狀態,勢必影響作為社會大家庭的國家的穩定,間接影響社會發展。
因此,賦予人們高度離婚自由的同時,加以一定程度的限制,強制規定一定的緩沖期雙方分開生活,從而檢驗婚姻是否已無挽回余地,以及接下來的選擇是非常必要的。如何規定才能使分居制度既借鑒到香港及外國的先進經驗,又能與我國的婚姻法律制度結合,適合我國的國情呢?
通說觀點:分居也稱別居,是指婚姻當事人依法解除同居義務但仍保持婚姻關系的法律制度。分居制度源于西方宗教法。香港借鑒英國的分居制度,結合中華民族的婚姻家庭傳統,將其作為離婚制度的一種補充,發揮了積極作用。
香港分居制度存在的法律背景及與大陸婚姻法律制度比較:
香港與大陸的婚姻制度有相同點,也有不同點。就法定離婚理由看,本質相同,形式存異。《婚姻訴訟條例》(香港)規定:婚姻的任何一方向法院提出離婚呈請的唯一理由,是婚姻已破裂至無可挽救。具體內容:一、被告人與人通奸,且申請人無法再忍受與其共同生活;二、因被告人的行為而無法合理期望申請人與其共同生活;三、原告在提出離婚申請前至少已連續兩年遭被告遺棄,遺棄期具有連續性;四、在提出離婚前,婚姻雙方最少已連續分居兩年且被告同意法院作離婚命令;五、在提出離婚申請前,婚姻雙方最少已連續分居五年。我國大陸婚姻法律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具體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比較一下,差距就在大陸的法律更明確,香港的法官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權,再就是關于分居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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