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人(男方):
協議人(女方):
協議人雙方于年月日登記結婚,育有一子/女。由于協議人雙方夫妻感情不和,暫無和好可能,經雙方協商同意分居。現雙方協商一致,就自愿分居達成如下協議:
1、分居時間為二年,從年月日到年月日止。分居期間,座落于市路號的住房一套由方居住使用,屋內家具、電器等物,由方使用。方自行解決居住問題。
2、分居期間,子/女由方撫養,方每月給付撫養費元,在每月日前支付,子/女的學習費用、醫療費用以及其他除生活費以外的不可預計費用由雙方憑據分擔。
3、分居期間,方每月探望子/女一次,時間為24小時,定為每月最后一個星期早上時到星期早上時,由方到方居住地接送。
4、分居期間,各方取得的財產及收入歸各自所有,不為夫妻共同財產,各方產生的債務歸各自承擔。
5、分居期間,互不履行經濟扶助義務及夫妻生活義務。
6、以上協議一式份,雙方簽字后生效。
協議人(男方):協議人(女方):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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