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詐騙罪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同時侵犯了國家對金融活動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產的所有權。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偽造、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分子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政府間透支,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行為的具體形式:
(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的行為。即用依照真信用卡而非法制造的假信用卡購買商品,提取現金或者接受使用信用卡進行支付結算的各種服務,進行詐騙財物的行為。
(2)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行為。即使用因法定的原因而失去效用的信用卡,包括超過有效使用期限、持卡人在信用卡有效期限中途停止使用并交回發卡機構,因掛失而生效的信用卡等,進行詐騙財物的行為。
(3)冒用分人信用卡的行為。即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義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騙取財物的行為。
(4)使用信用卡進行惡意透支的行為。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司法實踐中應注意惡意透支與癢意透支的區別,惡意透支是為了將透支款非法占有,根本就不想償還或者也無力償還,表現為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透支或者在大量透支后潛逃、隱瞞身份,以逃避還款責任;而癢意透支是為了先用后還,屆時還本付息,故前者為犯罪行為,后者為合法行為。
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自然人和單位均可構成本罪主體。
4、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并且必須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這類案件一般以惡意透支信用卡為主,對這類信用卡的使用構成違法情況的。在銀行的催收和通知的情況下,依然拒不清償這類信用卡金額。當事人應積極的對這類信用卡的金額進行償還,有利于這類案件的審理和判決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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