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某出租車駕駛員張甲,將車交給其表妹張乙(無駕駛證)駕駛,自己在副駕駛位置上指導,張乙駕車將沙某撞倒。沙某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案發后,張甲為獲得保險賠償和避免張乙承擔刑事責任,二人計議,由張甲頂罪投案。張甲報案時隱瞞了張乙駕車肇事的事實,向公安機關作了不實的供詞。分歧意見: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對張氏兄妹二人涉嫌何種犯罪,存在三種不同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張甲明知表妹張乙沒有駕駛證,仍將自己的出租車交給其駕駛,導致重大交通事故發生,張氏兄妹因此均構成交通肇事罪。第二種意見認為,張甲主觀上具有隱匿罪證包庇犯罪的目的,張乙主觀上具有隱匿罪證逃避罪責及幫其兄獲得保險賠償的目的,他們互為證人,互作偽證,因此,張甲構成偽證罪;張乙構成交通肇事罪和偽證罪。第三種意見認為,張甲替張乙頂罪投案,意圖讓張乙逃避法律制裁,又使自己能得到保險賠償,因此,張甲構成包庇罪和保險詐騙罪,張乙構成交通肇事罪。評析: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主要理由如下:首先,張甲不構成交通肇事罪。張甲雖然主觀上明知表妹張乙沒有駕駛證而讓其駕駛車,但交通肇事的后果是由張乙所造成的,因此,張乙構成交通肇事罪。從理論上來講交通肇事是一種過失犯罪,不存在共同犯罪。本案中張甲對事故的發生雖有責任,但不構成刑事責任,可以追究他的民事責任,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其次,張氏兄妹不構成偽證罪。偽證行為必須發生在刑事訴訟過程即偵查、起訴、審判過程中;主體是一般主體中的“特殊主體”,即只能是刑事案件中的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本案中的張甲主觀上具有隱匿罪證包庇犯罪的目的,張乙主觀上具有隱匿罪證逃避罪責及幫其兄獲得保險賠償的目的,他們盡管互為證人,并向公安機關作了偽證,但他們的行為和主體顯然不符合偽證罪的基本特征。再次,張甲替張乙頂罪,并隱瞞了張乙駕車肇事的事實,向公安機關作了不實的供詞,目的是讓張乙的犯罪行為不被司法機關發覺,逃避法律的懲罰,自己又能獲得保險賠償,應構成包庇罪和保險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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