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集體土地上房屋如何繼承和贈與?
所謂農村建房所占用的集體土地實質是宅基地的使用權。依據我國法律規定,宅基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是分離的,宅基地的所有權屬于集體,使用權屬于房屋所有人,農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權是基于“村民”的特定身份取得,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權,不能隨意對宅基地進行處置。所以宅基地不屬于遺產,不能被繼承。但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屬于公民個人所有,可以繼承。
依照繼承法的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可以肯定現在法律沒有把宅基地作為遺產,因為宅基地的所有權歸集體所有,不能被繼承或贈與。但是,公民的房屋屬于個人的合法財產,按照我國繼承法的規定是可以繼承的。公民在依法取得房產所有權以后,宅基地使用權和房子產權不能分割。所以宅基地的使用權應當隨地面上的房產所有權而轉移,由繼承者繼續使用。
按照我國法律規定的“地隨房走”的原則,公民繼承了房屋,當然可以使用房屋所占用的宅基地。
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六條“因依法轉讓地上建筑物、構筑物等附著物而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必須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變更登記”。
農村的房屋贈與問題:可以和房子的所有權人簽訂協議,協議內容可以涉及到贈與,要所有房子的法定繼承人全部在場,協議必須要雙方簽字還需要無血緣關系的見證人。這樣的協議是有法律效力的。當然,最妥當的做法,還是去辦個贈與協議的公證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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