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第一繼承人第二繼承人都去世了孫子能繼承,第一順序和第二順序繼承人全部在死者之前故去,那么就是沒有合法序列繼承人,這樣情況下死者遺產有死者生前所屬集體單位或國家所有。
如第一順序和第二順序繼承人有人是在死者死亡之后過世,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可以辦理代位繼承或者或轉繼承手續。
轉繼承,是指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后實際接受遺產前死亡,該繼承人的合法繼承人代其實際接受其有權繼承的遺產。轉繼承人就是實際接受遺產的死亡繼承人的繼承人。
《繼承法》規定:
第十一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三十二條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第一順序和第二順序繼承人全部都過世了,依據實際情況,其遺產繼承可由四位子女發生代位繼承,或四位兒女和其它扶養人共同繼承兩種情形,分配比例四位兒女均等或不均等分配,主要考慮有無其它扶養人或有無盡扶養義務等情況,繼承房子的繼承人,按比例給予其他繼承人補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1、第十一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2、第十二條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四條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3、第十三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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