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侵占罪(刑法第271條),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上述規定實施上述行為應定貪污罪。我國刑法規定的直接有檢察院立案管轄的三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務犯罪是:貪污賄賂罪、瀆職罪和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的犯罪,可見職務侵占罪不屬于上述三類職務犯罪。
什么是瀆職侵權犯
瀆職侵權犯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犯罪,以及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的犯罪,涉及43個罪名。這類犯罪不僅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而且嚴重損害黨和政府的形象及威信。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
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案件
(一)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案(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
(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搜查案(第二百四十五條)
非法搜查罪是指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的行為。
(三)刑訊逼供案(第二百四十七條)
刑訊逼供案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為。
(四)暴力取證案(第二百四十七條)
暴力取證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以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行為。
(五)虐待被監管人案(第二百四十八條)
虐待被監管人罪是指監獄、拘留所、看守所、拘役所、勞教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行為。
六)報復陷害案(第二百五十四條)
報復陷害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實行打擊報復、陷害的行為。
七)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破壞選舉案(第二百五十六條)
破壞選舉罪是指在選舉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國家機關領導人員時,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或者編造選舉結果等手段破壞選舉或者妨害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情節嚴重的行為。
職務侵占罪是貪污賄賂罪、瀆職罪和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的犯罪。所以職務侵占罪不是瀆職犯罪。以上就是律霸網小編為大家整理有關職務侵占罪瀆職犯罪的相關內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如還有其他疑問,歡迎在線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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