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贈和遺囑繼承有什么區別
遺贈,是指公民以遺囑方式將其遺產中財產權利的一部分或全部贈給國家、集體組織、社會團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個人,在遺囑人死后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為。而遺囑繼承是與法定繼承相對應的一種繼承方式,是指被繼承人死亡后按其生前所立遺囑繼承其遺產的法律制度。
遺囑繼承和遺贈作為立遺囑人處分其財產的方式,有其類似的地方,如二者都是立遺囑人以遺囑處分遺產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為,都會導致遺產所有權的轉移,都須具備遺囑的有效條件才能生效等,但兩者又有著顯著的區別,這種區別具體表現在:
(一)接受權利的主體范圍不同
在遺贈中,接受遺贈權的主體只能是國家、集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而在遺囑繼承中,接受遺囑繼承權的主體只能是法定繼承人范圍以內的人。
(二)表示接受、放棄權利的法律規定不同
《繼承法》第25條第2款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在遺囑繼承中,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繼承開始后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三)是否承擔清償死者債務的義務不同
受遺贈人只享受接受遺贈財產的權利,不承擔清償死者債務的義務。如遺贈人生前負有債務的,應先用遺產清償債務,剩余的遺產再執行遺贈,但受遺贈人本身不負有清償的義務;
遺囑繼承人既有依遺囑繼承遺產的權利,又承擔在遺產繼承的實際價值范圍內清償被繼承人債務的義務。
(四)取得遺產的方式不同
受遺贈人無權直接參與遺產分配,而只能從遺囑執行人或遺囑繼承人、法定繼承人處取得遺產;遺囑繼承人有權直接參與遺產的分配以實現其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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