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詐騙罪的數額怎么確定
一、信用卡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的起點(立案標準)
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信用卡詐騙罪的情形有四大類,分別是: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四類情形的追究刑事責任的起點是不同的,第一、二、三種情形的起點是5000元以上,第四種情形的起點是10000元。
二、與之相對應,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金額標準和量刑標準也不同,分別是
1、額較大標準
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在5000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
惡意透支,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
2、數額巨大標準
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
惡意透支,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
3、數額特別巨大標準
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或
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惡意透支,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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