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繼承法》對這方面的知識是如何規定的?下文律霸網小編給您詳細介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根據《繼承法》第2條的規定,繼承人取得遺產的權利,“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這里所說的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
前者是指公民因病、因意外事故或者被人殺害等原因而死亡;后者是指公民因戰爭、不可抵抗的自然災害等原因下落不明,經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依法推定其死亡。
因此,被繼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時間也就是繼承開始的時間。
生理死亡時間,應以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為準;沒有醫院死亡證明的,可以公安機關注銷死亡人戶口登記所確定的日期為死亡的日期。失蹤人被宣告死亡的,以人民法院判決中確定的失蹤人的死亡日期(一般以人民法院發出尋找失蹤人公告的期間屆滿之日確定為失蹤人死亡日期),為繼承開始的時間。不管是人的生理死亡還是宣告死亡,都產生同樣的法律效果。
相互有繼承關系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又不能確定死亡的先后時間的,為了確定繼承順序,需要進行死亡推定。一般推定沒有繼承人的人先死亡;如幾個死亡人輩份不同的,推定托輩先死亡;如幾個人輩份相同,則推定他們同時死亡,彼此不發生繼承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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