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戶盜竊的概念
戶,是指家庭及其成員與外界相對隔離的生活場所。包括封閉的院落、為家庭生活租用的房屋、牧民的帳蓬以及漁民作為家庭生活場所的漁船等。集生活、經營于一體的處所,在經營時間內一般不視為“戶”。入戶盜竊,是指以違法占有為目的,非法進入家庭及其成員與外界相對隔離的生活場所,采用規避他人管控的方式,轉移而侵占他人財物管控權的行為。
刑事責任
1、入戶盜竊既遂的,即使未達到數額較大,應當負刑事責任。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2]
2、入戶盜竊未遂,沒有達到數額巨大的,不負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二條盜竊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以數額巨大的財物為盜竊目標的;
(二)以珍貴文物為盜竊目標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入戶盜竊屬于那種犯罪
入戶盜竊并非行為犯,屬結果犯
有一種觀點認為:入戶盜竊同時侵犯了住宅安寧權和公私財產權。刑法將入戶盜竊的行為規定為盜竊罪,沒有在數額上作任何要求,可見入戶盜竊屬行為犯。所謂行為犯是指以法定犯罪行為的完成作為既遂標志的犯罪。與其區別的結果犯是指不僅須具備實施具體犯罪構成的客觀要件,而且必須發生法定的犯罪結果才構成既遂。因此,只要入戶盜竊,即使是一元錢也應認定為犯罪。
法律貓對此并不認同。刑法對入戶盜竊沒有規定數額限制,并非不要求財產損失的發生,而僅僅是不要求以“數額較大”財產的損失作為入罪標準。入戶盜竊成立犯罪,要求行為人盜竊行為既遂,不可機械地將所有入戶盜竊行為(包括未遂)都以刑法加以規制,這與刑法謙抑性原則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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