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是否構成盜竊罪
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系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為。若數額較大的,需要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之規定,以信用卡詐騙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根據相關立法解釋規定,刑法意義上的“信用卡”,是指由商業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發行的,具有消費支付、信用貸款、轉賬結算、存取現金等功能設置的電子支付卡。
由于信用卡是以持卡人的信用情況作為發行、使用前提,故信用卡只能供發卡機構準定的持卡人使用,不能轉讓、出借、抵押。換而言之,不論非持卡人基于何種原因使用了信用卡,都可以視為是違反信用卡管理規定。
二、法律依據
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信用卡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數額較大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需追究相應刑事責任:
一是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是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是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是惡意透支的。
作為非持卡人,在拾得信用卡后并未將其歸還持卡人或相關機構,反而產生了非法占有并從中獲益的意圖,主觀上存在直接故意。符合《刑法》有關“冒用”的情形,既造成他人財物的缺失,又侵犯了信用卡管理規定,還破壞了正常的經濟秩序,客觀上產生了社會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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