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李某是解放前參加革命的老干部,“文革”期間被打成叛徒和歷史反革命,家被查抄,本人也被關押。1980年平反出獄,退還了被查抄的財產并補發了關押期間停發的工資共計6萬元。1993年李某死亡。李某共有兩個兒子,長子在外地工作,次子先于李某去世,未留下子女。在辦理后事時,人們發現李某留有存款6萬元和一份遺囑,遺囑中寫明:李的好友肖某在其被關押期間曾給予其極大的幫助,心存感激,決定在其死后從遺產中拿出2萬元贈送給肖某,以報答其恩情。李的長子認為自己是唯一的繼承人,遺囑中的肖某早在1992年已經死亡無法繼承,遂主張6萬元全部歸自己所有。肖某的兒子小肖認為自己有權代位繼承2萬元遺產,于是向法院起訴。
【牛律師分析】
本案中涉及兩個概念,遺贈和代位繼承。
遺贈是指自然人通過設立遺囑把遺產的全部或一部分無償贈給國家、社會組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自然人,并在死后生效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為。其中設立遺囑的自然人稱為遺囑人,被遺囑人指定接受遺產的人稱為受遺贈人。遺贈具有以下特征:1.遺贈是一種無償給予他人一定財產的贈與行為。2.遺贈是在遺囑中規定的,須以遺囑的方式進行。3.遺贈與遺囑繼承同屬死因行為,此區別于生前的贈與法律行為。4.受遺贈人必須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自然人或國家及其他社會組織。5.遺贈須由受遺贈人親自接受,并明確表示接受時才發生遺贈的法律效果。6.受遺贈人無權參與遺產分配,僅能從繼承人或遺囑執行人處取得受遺贈的財產。根據該定義,本案中李某贈送給肖某2萬元錢的行為規定在遺囑中,肖某不是李某的法定繼承人,因此李某對肖某的贈與應屬于遺贈。
代位繼承,又稱間接繼承,是指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時,由被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其應繼份額的一項法律制度。我國《繼承法》第11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因此,依照法律代位繼承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代位繼承發生的原因是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
2、被代位繼承人僅限于被繼承人的子女及直系親屬,被繼承人的其他法定繼承人不能成為被代位繼承人;
3、代位繼承人僅限于被代位繼承人的子女及直系親屬;4、代位繼承只適用于法定繼承,在遺囑和遺贈繼承中均不能適用代位繼承。
根據上述概念可知,一是代位繼承只適用于法定繼承,而遺贈只適用于遺囑繼承;二是代位繼承中被代位繼承人必須是被繼承人的子女,代位繼承人必須是被代位繼承人的子女或晚輩直系血親,而遺贈只適用于非法定繼承人之間。本案中,肖某作為受遺贈人繼承遺產的依據是李某的遺囑,不是法定繼承;此外,肖某的兒子小肖不是李某的繼承人,也不能適用代位繼承。因此,本案中,小肖無權要求代位繼承李某遺贈給肖某的2萬元錢。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被繼承人的長子是法定繼承人,應依法繼承。被繼承人在遺囑中指定的受遺贈人因先于被繼承人死亡,依法受遺贈人的兒子小肖不能代位繼承。依據《繼承法》判決如下:
(1)被繼承人李某的6萬元由長子繼承;
(2)原告小肖不予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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