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2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
委員會第1241次會議通過法釋[2002]30號)
為依法懲治騙取出口退稅犯罪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現就審理騙取出口退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刑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的“假報出口”,是指以虛構已稅貨物出口事實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為:
(一)偽造或者簽訂虛假的買賣合同;
(二)以偽造、變造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等有關出口退稅單據、憑證;
(三)虛開、偽造、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稅的發票;
(四)其他虛構已稅貨物出口事實的行為。
第二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的“其他欺騙手段”:
(一)騙取出口貨物退稅資格的;
(二)將未納稅或者免稅貨物作為已稅貨物出口的;
(三)雖有貨物出口,但虛構該出口貨物的品名、數量、單價等要素,騙取未實際納稅部分出口退稅款的;
(四)以其他手段騙取出口退稅款的。
第三條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5萬元以上的,為刑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50萬元以上的,為刑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的“數額巨大”;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250萬元以上的,為刑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第四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
(一)造成國家稅款損失30萬元以上并且在第一審判決宣告前無法追回的;
(二)因騙取國家出口退稅行為受過行政處罰,兩年內又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
(三)情節嚴重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一)造成國家稅款損失150萬元以上并且在第一審判決宣告前無法追回的;
(二)因騙取國家出口退稅行為受過行政處罰,兩年內又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在150萬元以上的;
(三)情節特別嚴重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公司、企業,明知他人意欲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仍違反國家有關進出口經營的規定,允許他人自帶客戶、自帶貨源、自帶匯票并自行報關,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企業債權是資產嗎
2021-01-26被判有期徒刑的人有選舉權嗎
2020-12-27人身損害賠償如何區分農村和城鎮
2021-01-25個人股權轉讓要求有什么
2021-01-17如何解讀構成合同詐騙罪
2021-03-16崗位變更需要重簽合同嗎
2020-12-30員工簽勞務合同有什么風險
2020-12-01勞動糾紛多長時間內能去仲裁
2020-11-24定期人壽保險是怎么進行理賠的
2021-02-12辦理人壽保險有哪些
2020-11-12人壽保險的被保險人包括哪些人,理賠標準是怎么樣的
2020-11-17如何理解保險合同解除的溯及力
2020-11-23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應該如何獲取
2021-02-25保險合同解除
2021-02-16荊門市消委會點評保險合同
2021-02-25也談無證駕駛造成的交通事故是否屬強制保險范圍
2021-02-02婚內買的保險離婚時能分嗎
2021-03-15保險違約如何去防范
2020-12-25網絡保險受到哪些限制
2021-02-02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什么資產
2021-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