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現為以暴力或非暴力、公開或者秘密的方法,攫取公私財物,挪用單位財物,或者毀壞公私財物的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客觀表現:
其一,采用各種非法方法和手段,將他人控制之下的財物,轉移到行為人的控制之下據為已有,如搶劫、搶奪、盜竊、詐騙等等犯罪。
其二,將業已合法持有的他人財物,應當退還而拒不退還,非法據為已有,如侵占罪。
其三,非為據為已有,而擅自動用自己經手、管理的財物的.如挪用資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
其四,毀壞公私財物,使財物的價值全部或部分喪失的,如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破壞生產經營罪。從侵犯財產罪的行為方式上看,大多數犯罪只能以作為的方式實施,例如,搶劫、盜竊、敲詐勒索等罪,不可能以不作為方式實施。但是,侵占罪表現為將代為保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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