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9年1月25日,劉某與其父在過馬路時遭遇車禍。劉某當場死亡,其父被圍觀群眾送醫院搶救,終因搶救無效于2009年2月1日死亡。后劉某的胞弟于2月5日將其父的房屋出租,與租戶簽訂1年的租房合同,并獲得3個月租金5700元。
2009年2月10日,劉某之妻王某找到其胞弟,要求分得劉-父遺產,并要求與劉-弟按份共有劉-父的房產,分得租房收益。劉-弟對于王某的要求不予理睬。遂王某于2009年2月20日將劉某胞弟訴至法院,要求:1、對劉-父的112000元存款進行分割,并獲得二分之一,即56000元。2、要求與劉-弟共同擁有劉-父房屋的產權,并獲得租房收益2850元。
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條、第十條、第十一條分別做出如下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據此,在本案中,劉某雖然身為其父的遺產繼承人,對劉-父的遺產具有繼承權。但是,在劉-父的遺產繼承程序啟動前,也就是劉-父死亡前,劉某就已經死亡了,從而也就喪失了劉-父的遺產繼承權。劉-父的所有財產也就由劉-弟全部繼承了。
劉某之妻王某,雖然身為劉某的第一順序繼承人,但是也只對劉某的財產擁有繼承權,對于劉-父的財產并不享有繼承權。劉-父與劉某雖然遭遇同一場車禍,但是死亡時間不同,實際上就引發了兩次繼承關系。第一次,劉某死亡,其財產由第一順序繼承人其妻與其父繼承;第二次,劉-父死亡,其財產由第一順序繼承人劉某胞弟繼承。劉某先于劉-父死亡失去對其遺產的繼承權,王某并不是劉某的晚輩直系血親,沒有代位繼承權,也就無權要求分得遺產。
據此,法官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相關規定,駁回了王某的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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