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2條規定:“繼承開始,繼承人沒有表示放棄繼承,并于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繼承遺產的權利轉移給他的合法繼承人。”
2004年10月,廣州一商人林某到北京旅游,在乘坐高某的出租車時突發心臟病。高某將林某送至醫院,并為其墊付押金,經搶救林某暫時脫離危險。林某很感動,立下公證遺囑,在自己遺產中贈予高某人民幣2萬元。林某只有一兒子林某悅,無其他親屬。2004年11月10日林某病情惡化去世,11月12日林某悅到京處理林某后事。11月13日高某持林某所立的公證遺囑找到林某悅,要求繼承林某遺產2萬元。林某悅表示按林某遺囑辦理。13日晚9時高某在回家的路上遇車禍死亡。高某之妻許某處理完高某后事,于16日找到林某悅,要求繼承林某遺產。林某悅認為林某指定的受益人為高某,高某已去世,許某無權得到林某的遺產。許某將林某悅告上法庭,經審理,法院判決許某有權得到林某的遺贈2萬元。
轉繼承說法:
這是一起典型的涉及轉繼承問題的案例,轉繼承是指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死亡,由該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代其實際接受其有權繼承的遺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2條規定:“繼承開始,繼承人沒有表示放棄繼承,并于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繼承遺產的權利轉移給他的合法繼承人。”本案的情形,適用以上的法律規定。高某在林某死亡后,找到林某悅明確表示接受遺贈,在回家的路上遇車禍死亡,其接受遺贈的權利轉移給他的合法繼承人妻子許某,許某有權得到林某的遺贈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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