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代購是否違法,代購與走私有何區別
代購合不合法主要還是看是否申報和繳納稅款。根據我國《海關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個人攜帶進出境的行李物品、郵寄進出境的物品,應當以自用、合理數量為限,并接受海關監管?!?/p>
代購本身并不違法,對于大多數喜歡海外購物或者幫別人代購一些商品的行為來說,只要主觀上不具備偷逃稅的故意,不是以經營為業且數額有限,都不會觸犯刑律。如果通過正常繳納關稅來代購,也完全合法。如果代購過程中違反法律規定、逃避了海關監管、偷逃關稅,則不論采取何種方式,都屬于違法行為。
進境居民旅客攜帶境外獲取的自用物品,總值在5000元人民幣以內海關免稅放行,超出部分須繳稅。這個規定需要為自用物品,其次即便自用,總值超過5000元人民幣的仍需繳納稅款。否則,當事人即便還未構成刑法上的走私罪,仍可能面臨行政處罰。
另外,代購商品即便不存在稅款問題,也會因為其他原因與違法沾邊。比如代購食品的成分不一定符合我國標準,代購的藥物可能屬于管制藥品,即便不屬于管制藥品,通常來講,藥品的輸入也需要獲得行政許可,并經過檢驗。
走私罪,是指個人或者單位故意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通過各種方式運送違禁品進出口或者偷逃關稅,情節嚴重的行為。其具體罪名有: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貴重金屬罪;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走私淫穢物品罪;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走私固體廢物罪。
要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一般要偷稅5萬元以上。刑法修正案(八)對此作了進一步規定,一年內因走私受兩次行政處罰后再走私的,不受5萬元稅額限制。之所以這樣規定,也就是因為這些人員具有特定性,不是一般的出差人員、旅游人員,都不是自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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