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我和現任丈夫小石一往情深,但陰差陽錯使我先嫁了人,并生育一女兒。5年前離異后,我與小石結婚。前些日子到野外郊游,小石為救我女兒,倆人一同墜崖,不幸身故。”顧女士日前向本報咨詢:“因不知小石和我女兒哪個先去世,小石的父母又擔心家庭財產外流,堅決不同意我女兒繼承小石的遺產。請問:我女兒有繼承權嗎?”
據了解,小石與顧女士婚后共同開辦一家超市,積累資產120萬元。小石的父母認為劃出一半資產給顧女士就足夠了,沒想到顧女士不僅要求自己繼承小石的遺產,還提出其已經去世的女兒也要繼承一份。雙方由此發生爭執。
律師分析
律師表示,顧女士的要求符合法律規定,其女兒按照法律推定,可以繼承小石的一份遺產。該說法的法律依據是《繼承法》第26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據此,顧女士可分得夫妻共同財產120萬元中的一半。
由于小石沒有死亡遺囑、遺贈等約定,其遺產應按法定繼承來處理?!独^承法》第10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p>
顧女士的女兒與小石存在繼父女關系,依照以上法律規定,其與小石有相互繼承的關系。因其與小石一同死亡,而死亡時間無法確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條規定:“相互有繼承關系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確定死亡先后時間的,推定沒有繼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繼承人的,如幾個死亡人輩份不同,推定長輩先死亡?!庇纱?,可以推定父輩的小石先于該女死亡。
既然小石先死,那么,其繼女,即顧女士的女兒便擁有繼承其遺產的權利,可依法分得其1/4的遺產。這樣算來,顧女士通過再繼承,即可擁有小石的遺產的一半,即30萬元??偟乃銇恚櫯吭诖舜问鹿屎蟮玫降馁Y產總額為90萬元,小石的父母想攔是攔不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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