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衛過當的含義及本質
根據刑法第20條第2款的規定,防衛過當是指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行為。第二層含義,是指防衛人雖然出于正當防衛的目的,但是防衛行為明顯超過了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須的限度造成了重大損害。
防衛人進行防衛是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損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其目的是出于反擊和制止正在實施的不法侵害,這是防衛過當的前提條件。實際上,防衛過當符合正當防衛的前四個條件,僅僅是不符合第五個條件,防衛過當應具有正當防衛的前四個條件,即正當防衛最基本的前提條件、時間條件、對象條件和主觀條件。這四個條件缺少任何一個,都不可能成立防衛過當,而是其他違法犯罪行為,如挑撥防衛、假想防衛、防衛不適時、防衛第三者等。這些防衛沒有正當防衛的主客觀基礎,其本身是非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應按刑法規定的罪名定罪處刑。
行為
防衛人雖然出于防衛的目的,但是防衛行為明顯超過了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須的限度而造成了重大的損害。所以說防衛行為具有不正當性,這也在一定的程度上說明了防衛過當的本質特征。
防衛過當是一種輕微的犯罪行為,它的本質應當是較輕的社會危害性。這是因為,從防衛過當的整個過程來看,防衛人雖然出于制止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為目的,但是有一定的罪過心理,在主觀上對自己反擊和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和結果持放任態度或疏忽大意、過于自信的態度,客觀上防衛人的行為明顯超過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須的限度。
損害了不法侵害人被刑法所保護的部分利益,防衛行為也就由最初的正當防衛轉化為犯罪行為,而正當防衛的本質是社會的有益性,犯罪的本質是社會危害性,因此,防衛過當既是具有社會有益性,又具有社會危害性,但其社會危害性是主要的,所以說防衛過當是輕微的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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