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的保證人有哪些義務
1、監督被保證人遵守《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的規定;
2、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四)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保證金,并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前款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應當退還保證金。
什么是指定期間
指定期間,指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對于具體訴訟事項所指定的期間。比如指定當事人在期間內補正起訴書中的欠缺。指定期間是對法定期間的必要的補充,是一種可變的期間,人民法院可根據具體情況指定某一訴訟行為的實施期間,可以適當延長或者縮短,甚至還可以取消原來指定的期間。人民法院指定期間時應注意:指定期間要明確、具體,有起止時間;指定期間的長短要與行為實施的難易程度相適應;指定期間不能與法定期間相沖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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