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恢復請求權,是以恢復自己合法繼承被繼承人的物權為目的的訴訟活動。因此,只有當侵害實際發生時或發生后,受害人或受害人的代理人才可以提出,受害人可以直接向侵害人提出,通過協商合理解決,也可以向村(居)民委員會提出,通過調解解決,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通過訴訟程序調解或判決解決。
為了保護繼承人的合法繼承權,《繼承法》第八條規定繼承糾紛提起的訴訟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如果自繼承開始之日起第十八年至第二十年期間內,繼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其提起訴訟的權利應當在繼承開始之日起二十年之內行使,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有權提出繼承恢復請求權的,是繼承權的被侵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此,繼承恢復請求權是專屬被害人的請求權,如果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沒有提出繼承恢復請求權,其他人是不能提出的,被害人死亡后,其繼承恢復請求權終止、消失,不存在繼承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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