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必要限度罪過形式司法認定定罪量刑古往今來,在人們的觀念中,犯罪是一種絕對的惡,犯罪給社會帶來嚴重的災難,給被害人造成難以挽回的物質和不可抹去的心靈創傷,犯罪破壞社會秩序,沖擊社會倫常,腐蝕人的心靈,犯罪分子則是一群有別與他人的思維和行為方式的另類,他們不是野獸就是怪物。處于本能的義憤,民眾對犯罪深惡痛絕,必欲除以后快。處于政治統治的需要,政客們往往也不遺余力的致力與對犯罪的打擊甚至許諾以消滅犯罪來爭取選民對自己的確支持;甚至本應該報中立態度的學者,也往往難免受感情因素的影響,從表面上看而犯罪是有害的、丑惡的,片面地、簡單地從倫理意義上對犯罪進行否定和評價。筆者認為,基于這種情感邏輯思維所形成的對犯罪的認識和態度是絕對主義的、機械主義的、形式主義和理想主義的,這種犯罪已經嚴重影響可我們組織社會對犯罪的反映方式,制約了抵制犯罪的實際效果。我們不應該苛求直接的遭受犯罪侵害的民眾也以寬容和理性的態度容忍犯罪,但是做為立法者、司法者和學者應該擺脫對犯罪的情感思維,以中立、理性化的立場,客觀、冷靜、辨證的分析犯罪對社會的危害性和存在的有益的理由。以此為基礎,科學的、合理的選擇和組織社會對犯罪的反應方式,實現刑法的刑事政策化。基于此,筆者從多角度對防衛過當進行多方面的討論。一、防衛過當的概念及其罪過形式的認定(一)、防衛過當的概念:按照我國刑法的規定,防衛行為必須在防衛限度內,才能成為正當防衛,如果超過了防衛的限度,給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損害,其行為就是防衛過當,應當承擔刑事責任。防衛過當是指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對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損害。起基本特征是:首先,在客觀上具有防衛過當的行為,并對不乏侵害人造成可重大損害;其次,在主觀上對其結果具有罪過。(二)、我國刑法理論界爭議激烈的幾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防衛過當的罪過形式可以是疏忽大意的過失、過于自信的過失,也可以是間接故意,但是不能是直接故意;第二種觀點認為,防衛過當的罪過形式,既存在故意(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也存在過失(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于自信的過失);第三種觀點認為,范圍過當的罪過形式只能是過失,包括疏忽大意的果實和過于自信的過失,不能是故意;為防衛過當的罪過形式;第五中觀點認為,前四中觀點,都有一定的根據,但是在處理案件的時候做過細的認定是有困難的。根據放寬對公民積極行使正當防衛權的限制,鼓勵和支持公民積極主動同犯罪分子進行斗爭以及防衛過當從寬處理(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立法精神,……,從政策上考慮,對防衛過當一律以過失犯罪論處,是比較適當的。第六中觀點認為,在1997年刑法將進行正當防衛的限度條件修改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后,防衛過當的罪過形式就只能是間接故意。(三)、筆者認為,之所以要追究防衛過當的刑事責任,是因為防衛人對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這一結果存在罪過。那么,解決防衛過當的罪過形式就在于重大損害”這一結果存在罪過。那么,解決防衛過當的罪過形式就在于探明防衛人對這個結果的認識和意志狀況。從實踐上看,無外乎存在兩種情況:一是防衛人沒有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會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二是防衛人已經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必然或可能要明顯超過限度造成重大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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