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正當防衛,理論認識,個人意識,群體意識,司法者意識,法律價值。
刑法中的正當防衛制度,早已見諸各國的刑法典。該項法律制度是隨著人類進步,社會的發展和人類文明程度的提高逐步確立起來的一項重要的法律制度,并隨著法制建設的日趨完善,理論的不斷研究,日臻完善。就其性質而言,它是一種授權的法律規范。在進入法制社會時代具有十分重要的研究價值和法律意義。該項法律制度在打擊犯罪,保護國家、集體和公民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保障社會穩定方面,具有現實的社會價值。按照理論界的說法,它不僅是刑事法律在打擊暴力犯罪,保護合法權益方面的重要補充,而且是國家刑罰強制力與公民個人自救的有機結合。我國自一九七九年刑法創立正當防衛制度以后,歷經近20年的司法實踐,于1997年得以進一步完善,97年《刑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將正當防衛作了細化的規定,再現了正當防衛制度在刑法體系當中的重要地位。長期以來,法學界的先哲、學者及法律專業人士,都在孜孜不倦的從各個不同的角度深層次的進行著理論論證,分析與研究,精華之處,令人誠服。筆者作為一個農民學法者,始終認為,每項法律制度的關鍵價值在于付諸實施,并且是正確實施。如何才能保證正當防衛制度的正確實施,真正實現其立法意圖和法律價值?這應當是學法者研究思考的一個側重點。有學者稱“如果把法律比喻成一個有思想的物體”、“而真正決定這個物體生命力的部分,更主要的卻是其思想靈魂”。(注①)。筆者很想結合自己的所學、所理解,從理論認識和行為意識,認定意識等方面,談一下自己對實施正當防衛的理解思考,如有不當之處,還請指正。一、對正當防衛的概念和內涵及表現形態的理論認識。按照認識論的觀點,客觀決定意識,行為受意識的支配。這一常識,都能理解,不論是防衛的行為人,或者是司法工作者,如果未注①賀*民《法律信仰與程序功能》摘自《法制與社會》期刊號200501第一頁
能從理論的高度認識正當防衛的概念、內涵,往往會趨于主觀認識的誤區,很可能會出現七種不良后果。一是行為人出現事實上的認識錯誤,誤將不存在的暴力侵害當作存在暴力侵害而實施防衛,侵害了無罪過者,造成“假想防衛”,這在理論上叫做“事實認識錯誤”;二是對尚未發生的侵害即未著手或未進入現場的侵害提前防衛,造成對他人的人權的侵害,可稱為“提前介入”;三是對已經停止或者說無力繼續的不法侵害實施事后的防衛,觸犯刑罰。這叫做“錯過時機”;四是超過必要限度。加重了對致害人的打擊強度或者說是打擊力度。出現防衛過當,這可以說成是把握火候不到位。五是防衛中侵害了無辜第三者的人身或財產權益,這叫做防衛客體不適格。六是司法實踐中誤將正當防衛認定為過當;七是把正當防衛認定為“互毆”或“械斗”對待,導致防衛人的合法行為被誤認,擴大防衛者合法權益的被侵害程度,這叫做定性錯誤。諸如不良后果之類,一言難盡括。不再累述。但畢竟從上述分析中可以得出一個這樣的結論:上述不正常現象有悖于立法者的立法本意和正當防衛制度的價值追求,其根源在于對正當防衛概念及內涵的理性認識不到位,只有正確理解正當防衛的概念及其內涵,形成正確的防衛意識和理念,才能消除上述弊端的發生。那么,將有兩上問題擺在我們的面前,一是必須正確理解正當防衛制度的概念,二是如何提高理性認識,并樹立起防衛意識,在此,針對第二個問題作思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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