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學說】作為犯罪形態的核心,犯罪未遂一直是的一個熱點,同時,也是司法實務認定的一個難點。在恢復法制20年間,產生了“構成要件(齊備)說”、“主觀目的(實現)說”、“犯罪結果(發生)說”等有代表性的學說。
【實踐概述】 “構成要件(齊備)說”以是否全部具備犯罪構成要件作為犯罪是否得逞的標準,認為:我國刑法中的犯罪未遂,是指已經著實具體犯罪構成的實行行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種犯罪停止形態。犯罪未遂的“未得逞”就是不齊備犯罪構成的全部要件,它有主客觀兩方面的含義:從客觀的方面看,“未得逞”是犯罪完成狀態下犯罪構成應具備的要件未能齊備;從主觀方面看,是犯罪分子希望完成犯罪和齊備犯罪構成全部客觀要件即達到既遂狀態的犯罪意圖未能全部展開和實現。此說從語言角度講容易使人產生歧義。一些學者批評道:行為不齊備犯罪構成要件即不構成犯罪,也就談不上犯罪未遂。其實,犯罪未遂的特征與未遂的犯罪構成不是一個概念,故意犯罪過程中完成形態以及未完成形態的犯罪的犯罪構成,都是犯罪的客體、客觀、主體和主觀這四個方面基本要件的有機統一體。未遂的構成要件本身并不缺乏任何要件,但缺少了某要素。有的學者還用公式作了一個更細致的說明,指出犯罪未遂與犯罪既遂的基本構成要件并無不同,只是前者在客觀方面的行為、結果和因果關系等的發展程度和實現程度上不同。 “犯罪目的(實現)說”以犯罪目的的是否達到作為犯罪得逞與否的標志,認為“犯罪未得逞”的含義就是指犯罪目的沒有達到。其中又有修正的目的說,主張以行為人追求的、受制約的危害結果是否發生作為犯罪得逞與否的標志,發生的為既遂,未發生的為未遂。 “犯罪結果(發生)說”以犯罪結果是否發生作為犯罪是否得逞即既遂未遂區別的標志,認為“犯罪未得逞”,就是犯罪行為沒有產生法律規定的犯罪結果。 “構成要件(齊備)說”被認為較合理地闡明了犯罪未遂的特征,幾乎被各院校教材所采用,從而成為理論界通說。但隨著犯罪未遂原理在分則具體犯罪運用研究的深入,這一學說受到新的質疑,從而產生了“構成要件充分展開說”和“實行行為達到目的說”。前者以構成要件是否充分展開作為判斷既遂與未遂的標準,認為在行為人實施實行行為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使分則規定的構成要件充分展開的,是犯罪未遂。后者以實行行為是否達到該行為的直接目的為標準區分既遂與未遂,認為在行為人實施實行行為后未能達到行為的直接目的的,是犯罪未遂。 以上五種觀點中的后四種,在理論界均有一定,但未能撼動第一種觀點的主導地位。然而,今人奇怪的是,理論界對具體犯罪的未遂形態的分析,并未能始終如一地堅持第一種觀點,而實務界對具體犯罪的未遂形態的認定,由于實用主交的功種主義的影響,更是五花八門。 由于制度、機制、法官素質等因素的制約,加之學術生產線出來的東西良莠不齊,我們不能奢望學理解釋在短期內取得其在德國、日本那樣的地位,但司法公正的呼喚、立法與司法已經提供的空間,都要求學術的自省、自律和自我發展。因此,梳-理既有觀點,分析其間得失,如有可能,再作出必要的推進,也是研究犯罪未遂應當進行的工作。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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