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繼母對繼子女應履行的責任
我國婚姻法對繼父母與繼承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主要有以下幾項規定:
(一)、繼父母和繼子女之間不能相互虐待和歧視
繼父母和繼子女之間不能相互虐待和歧視的條款,不僅適用于因生父母與繼父母結婚而形成的單純的姻親關系,而且也包括已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
(二)、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婚姻法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本款主要是指繼父母與接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事實上形成了撫養關系,即產生類似于擬制血親關系的情況。但這種擬制血親關系又和繼父母收養繼子女有所不同,它不以解除繼子女與其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為前提。根據本條的規定,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婚姻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幾層含義:
(1)繼父母對繼子女有撫養和教育的義務。繼父母不僅要保證繼子女的生活所需,而且要保證繼子女能接受正常的教育。對于不履行撫養義務的繼父母,未成年的繼子女或不能獨立生活的繼子女,有要求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2)繼子女對繼父母有贍養和扶助的義務。在通常情況下,受繼父母撫養成人并獨立生活的繼子女,應當承擔贍養繼父母的義務。繼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繼父母,有要求繼子女支付贍養費的權利。
(3)繼父母和繼子女之間有相互繼承財產的權利。我國繼承法第十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痉ㄋf的子女,包括有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我國最高人民法院也曾在1985年《關于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繼子女繼承繼父母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生父母的遺產。繼父母繼承繼子女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生子女的遺產。同時該意見還對已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的生子女或養子女作出了可以代位繼承的規定。
(4)繼父母有教育保護未成年繼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在未成年繼子女對國家、集體或者他人造成損害時,繼父母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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