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可以繼承其遺產嗎
未按《婚姻法》的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在同居期間死亡的,另一方是不能以配偶身份主張自己享有繼承權的。這是因為未婚同居不具備“夫妻的名分”。
但是有一種情況例外,如果男女雙方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就已經開始同居的,由于法律承認他們的事實婚姻關系,因此,生存的一方可以作為死者的配偶繼承遺產。
當然,如果去世的一方在生前以遺囑的形式將遺產的全部或部分留給另一方,則生存的一方完全有權利繼承這份遺產。
參考法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六條。
同居期間所生子女及財產處理原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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