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工傷等級劃分不滿怎么辦
對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部分,可以申請再次鑒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衛計委《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第八條、第十六條規定: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對初次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鑒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申請再次鑒定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1、《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
2、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書;
3、《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復印件;
4、有效的診斷證明、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復印或者復制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
5、工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6、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相關知識:
工傷級別鑒定標準就是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2006年,國家發布了《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GB/T16180-2006),這是新的工傷鑒定的國家標準,標準共分10級。
工傷償付標準不變,評殘的條文數,則由過去的470條增加到572條,工傷職工致殘等級鑒定有了新依據。另外根據器官損傷、功能障礙、醫療依賴及護理依賴4個方面,將工傷、職業病致殘等級分解為5個門類,劃分為10個等級共572個條目,條目增加了102條。使眼科、胸、腹外科等有了對號入座的評殘條文;同一殘情傷殘級別也進行了調整,如剖腹探查、臟器修補等。
其中,符合標準一級至四級的為全部喪失勞動能力,五級至六級的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七級至十級的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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