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個必須同時具有,只具有一個或兩個不符合規定。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比如,在開始工作前,穿工作服,整理資料、工具等受到傷害;在比如,下班后,進行必要的沖洗。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本條必須是因工作原因,比如教師因為批評孩子受到家長的暴力傷害,就構成工傷。但是如果有人從校外進入學校將正在講課的老師打傷,后逃跑,因為不能查明受傷的原因,所以不是工傷。
(四)患職業病的;是否為職業病,需要鑒定。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本條需要單位正式的外派或安排出差,并要求因為工作原因。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本條需要在上下班長走的道路上,受到的事故需為交通事故,責任不能是主要責任。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本條保底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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