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感染上傳染性疾病能否認定工傷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財政部、衛生部于2003年5月23日聯合下發的《關于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傳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人員有關待遇問題的通知》規定:在傳染性非典型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傳染性非典型肺炎或因感染傳染性非典型性肺炎死亡的,可視同工傷,比照工傷保險的有關規定享受有關待遇。
參加工傷保險的上述工作人員發生的相關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按工傷保險有關規定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負責墊付,財政補助的事業單位因此發生的費用,由同級財政予以補助。但本辦法執行至2003年底,國家出臺有關政策后,按統一政策執行。
所以,對于2004年1月1日以后發生的因工感染傳染病的則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執行,因工作原因感染上傳染性疾病能否認定為工傷,應按照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衡量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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