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發生傷亡事故,應在48小時內報告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并應在事故傷害30日內,向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遇有特殊情況,報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工傷認定申請時限可以延長30日。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效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或者拒絕提出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可在事故發生一年內直接向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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