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到一家工廠工作,老板讓試用半年,這半年只管吃住,沒有工資。老板還說,能讓我進廠就是給我機會學習技術,而且還管我的吃住,不收學費已經是仁至義盡了,工資必須等出徒了才有。
你們老板的說法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所以,你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向你支付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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