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高等教育改革和發展,學校人事制度管理體制改革的深入,學校內部勞動關系正在發生深刻的變化。為妥善處理學校內部勞動、人事爭議,保障學校和教職工的合法權益,維護學校工作秩序,根據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員會、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和北京市教育工會《關于做好高等學校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工作的意見》文件精神,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市委教育工委等聯合下發的《關于做好高等學校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工作意見》精神、有關法律法規和學校的規章制度為依據,依法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從加強執政能力建設、構建和諧社會的高度,充分重視這項工作,切實提高對做好學校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工作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認識。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依法處理協調好勞動關系,化解矛盾,維護學校正常的工作秩序,促進學校教職工隊伍的穩定,保證各項工作的開展,為學校的發展創造一個良好的內部環境。
二、調解委員會的設置
1、調解委員會主要職責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參照《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北京市人事仲裁辦法》制定學校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委員會的工作規則;調解本學校教職工與學校發生的勞動、人事爭議,依照調解委員會工作程序依法進行調解。
調解委員會在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和工會委員會的領導下開展工作,接受市教育系統勞動、人事爭議調解指導委員會和市人事仲裁委員會的業務指導、檢查和監督。
2、學校調解委員會由學校代表、工會代表、教工代表9人組成。學校代表由學校法定代表人指定;工會代表由工會委員會指定;教職工代表由教代會執委會推舉產生。調解委員會的主任由院工會主席擔任,辦公室設在院工會辦公室(名單附后)。調解委員會成員應由具有法律知識、政策水平和實際工作能力、辦事公道、為人正派、密切聯系群眾的人員承擔。
三、調解委員會的制度建設
1、建立學校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工作報告制。調解委員會每年3月底前要定期向市教育系統勞動、人事調解指導委員會上報學校調解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名單和單位開展調解工作情況。
2、建立相應規章制度,為健全組織機構,落實工作人員、規范工作程序提供制度保證。
3、建立調解員和調解工作檔案,調解委員會成員必須持證上崗。在履行調解員職責時應出具調解員證書,勞動、人事爭議發生的單位應當給以支持,調解員進行工作的時間一律按上班時間計算,調解員應當主動向本單位領導說明調解工作所需占用的時間,教職工代表承擔調解員職責時,調解委員會應當向所在單位出具有關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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