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家公務員要求離開國家行政機關(包括負有行政管理職能、執行公務員制度的事業單位),不再擔任國家公務員職務,可以向本單位和任免機關申請辭職。為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國家公務員辭職申請表》,由所在單位按管理權限報任免機關審批。
二、對在涉及到國家安全、重要機密等特殊職位任職以及調離上述職位不滿解密期的;重要公務尚未處理完畢,而且需要由本人繼續處理的;正在接受審查尚未結案的;未滿規定服務年限的;新錄用人員在試用期的;其他原因不宜辭職的國家公務員不得辭職。
三、國家公務員辭職,單位或任免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請的三個月內予以審批。并將審批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辭職的公務員或呈報單位。逾期未予批復的,視為同意辭職,并補辦有關手續。
四、國家公務員在辭職審批期間或法規規定不得辭職時不得擅自離職,對擅自離職的,視情節輕重,給予開除處分或作辭退處理,給予開除處分的,不準重新錄用到國家行政機關工作。
五、國家公務員的辭退。國家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辭退:
(一)連續兩年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二)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單位調整、撤銷、合并或者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
(四)曠工三天以上或者無正當理由事假或休假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
(五)不履行國家公務員義務的,不遵守國家公務員紀律,經多次教育仍無轉變或者造成惡劣影響,又不宜給予開除處分的;
(六)其他損害公務員形象或其他原因不宜在機關繼續工作的。
六、國家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辭退:
(一)因公致殘并確認喪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嚴重疾病或負傷正在進行治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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