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退有過錯的員工應有事實依據和制度依據。
對于違紀的員工,用人單位并非可以一概辭退。勞動法規定必須是嚴重違紀的員工,用人單位方可辭退。因此,何謂嚴重違紀,對于用人單位而言就至關重要了。單位在員工手冊或者規章制度中最好對嚴重違紀的情形要有明確規定,并且注意保留員工嚴重違紀的事實依據。員工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單位也可隨時辭退,但同樣要注意舉證尤其是對何謂"重大損害"的舉證問題(最好還是有制度依據,在員工手冊或者規章制度中對重大損害的標準作明確規定)。此外,員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被勞動教養的,單位也可以隨時辭退。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不贍養父母要拘留多久
2020-11-24購置二手房買家應注意哪些問題
2021-03-01我國最高監察機關是什么
2020-11-26商標權轉讓需要注意什么
2021-02-08黨員不能炒股了是真的嗎
2021-03-09拘傳的適用條件是什么
2021-02-02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內容是什么
2020-11-25什么情形一審就終審判決
2020-12-26探望權如何行使
2021-01-01離婚孩子探望權誰決定
2021-02-06贈與人可以自由撤銷贈與嗎
2020-12-11離婚協議日期寫錯還能生效嗎
2020-11-20調崗調薪是否屬于變更勞動合同
2021-01-28長時間拖欠工資可否追償利息
2021-02-19保險公司罰則中相關問題有哪些
2021-01-31飛機起飛延誤賠償標準
2021-02-16保險合同的全面履行原則是什么
2021-01-21人身保險合同的特征及主要條款有哪些
2020-12-02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應該如何獲取
2021-02-25保險合同確認書后幾日填回執
2021-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