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辭退員工
《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了企業即時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即過失性辭退的六種情形。對于即時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勞動合同法》較先前的《勞動法》,增加了以下兩種情形:一是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二是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自己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企業無須支付經濟補償,但是,在具體操作時,企業應注意以下問題:①在試用期內,企業可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但前提是員工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因此,錄用條件的設計十分重要,對此,企業應當明確錄用條件,將其向員工公示并以存檔,以備不時之需。②員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時,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前提是規章制度要合法而且詳盡,只有這樣,才能避免企業在證明員工違反規章制度時,出現舉證不能的情況。③員工給單位造成重大損害,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何謂“重大損害”,在勞動合同或規章制度中,企業應予以明確,盡量避免“泛泛而談”,從而導致在發生爭議時處于不利境地。④員工存在兼職行為,且該行為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造成嚴重影響或企業對兼職行為提出異議,員工拒不改正,企業可解除合同。對此,企業最好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或在規章制度中規定,員工兼職為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一經發現,企業即可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而無須證明兼職行為是否對本單位工作造成重大影響,也無須提出異議。⑤員工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企業在違背自身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企業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注意的是,只有勞動仲裁機構或法院才有權確認勞動合同無效⑥員工被追究刑事責任,企業可解除勞動合同,但“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相關規定,是指被人民檢察院免于起訴、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的、被人民法院根據《刑法》第32條免于刑事處分的。而至于員工被勞動教養,根據勞動部的相關規定,企業也可據此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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