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泰府房字第005號商品房一套及房屋內家電、家具均歸原告所有,被告個人生活用品歸被告所有,其他無爭執2005年3月,原告林某與被告劉某登記結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07年6月共同購買泰和縣澄江大道某小區商品房一套,房產證為泰府房字第005號。因工作原因,原告經常出差,被告無聊之際便參與朋友的賭博活動,久而久之,被告便與其中一女賭友關系甚密。原告發現后,被告亦承認錯誤,雙方簽訂一份協議,約定夫妻雙方若有一方出軌,出軌方便“凈身出戶”,無條件放棄全部財產,并向對方支付5萬元的精神損害賠償金。協議簽訂后,被告趁原告外出出差時機繼續與女賭友來往,直至發生不正當關系。原告發現后,認為夫妻感情徹底破裂,起訴至法院。被告同意離婚,但認為協議無效,應均分夫妻共同財產。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均同意離婚,法院應予支持。
【判決】
原、被告間簽訂的忠誠協議是在雙方自愿的基礎上簽訂的,且該協議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符合我國婚姻法中夫妻應相互忠實的精神,亦有助于社會公德,該協議有效。經調解,原告同意放棄要求被告支付5萬元精神損害賠償金的訴請,其他按協議內容執行,被告亦表示認可。雙方遂達成上述調解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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