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間的忠誠協議,有效嗎
夫妻間的忠誠協議是對婚姻法抽象的夫妻忠實義務的具體化,符合婚姻法的原則和精神,并未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也沒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因此,協議有效,應受法律保護。
案例:
小李和小敏1999年結婚,婚后小夫妻倆感情不錯,還有一個孩子。但2008年開始,妻子小敏發現,丈夫和其他女性關系曖昧。在小敏的追問調查下,小李承認了,給妻子寫了份悔過書。倆人還簽訂了一份忠誠協議書,約定雙方如有證據證明對方有不忠于夫妻感情的行為,違約方需向守約方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50萬元。
不料,這協議書真有用上的一天:丈夫小李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訴至磐安法院要求離婚。審理過程中,小敏向法院提交了忠誠協議書,提出小李與其他女性開房同居,違反了忠誠協議,應按協議書約定向她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50萬元。小敏申請法院向公安部門查詢的結果顯示,小李在忠誠協議簽訂后確實有與其他女性的開房記錄。
磐安法院經審理認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條規定“夫妻應當相互忠實”。小李與小敏雙方經過協商約定,一方違反忠實義務的,應向另一方支付精神損害賠償,系雙方對忠實義務的量化,該約定沒有違反法律的禁止性、效力性規定。
關于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八條“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的規定,法官結合雙方約定及當地社會經濟水平、對方當事人的承受能力等因素考慮,對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酌情予以調整。最終判令小李向小敏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20萬元。
辦案法官提醒,本案雖對小李與小敏間忠誠協議作出了有效認定,但夫妻間的忠誠協議并非一概擁有法律效力,還需要根據案情及雙方約定的內容區分對待,關鍵要看約定的內容是否違反婚姻法的基本原則和社會的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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