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業破產拍賣手續是怎么規定的
雖然我國破產法規定企業破產財產都可以拍賣,但是對企業的某些固定資產、有價證券、未出售的產品、無形資產、成套設備等的拍賣要有所限制。
對固定資產的拍賣:一要注意,只有在企業破產時,才可將固定資產強制拍賣。二要注意,即使是允許破產時拍賣企業的固定資產,在拍賣的程序或應買人的范圍上也有限制。
(1)國有資產必須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后,才能進行拍賣。
(2)國有土地使用權以拍賣形式出讓,須按國家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有關規定處理。
(3)船舶、汽車及其他機動車輛、房屋的拍賣,必須辦理過戶手續,否則,拍賣不能生效。
(4)法律規定的不能拍賣的自然資源等,不能進行拍賣。
(5)涉及文物的,在經國家文物管理部門鑒定批準后,才能拍賣。
(6)對一些主要的生產資料的拍賣,為了保證國家不喪失所有權,購買人必須限定一定范圍,如限定在國營企業范圍內。
(7)破產財產中的高、精、尖設備及應用設備和特殊設備要盡可能地出讓給同類企業或急需這些設備的國營企業。
二、破產宣告對破產企業負責人的效力
依照我國《公司法》第147條的規定,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依照新《企業破產法》第125條第2款的規定,如果是因企業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忠實義務、勤勉義務,致使所在企業破產的,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在任何企業擔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此外,企業法人受破產宣告并不當然免除該企業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損害賠償責任。各國破產法一般均規定,破產宣告的效力有條件地及于破產人的董事或者其他負責人的財產,從而使他們在違反注意義務的情況下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我國新《企業破產法》第125條第1款對此也加以明確:企業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忠實義務、勤勉義務,致使所在企業破產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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